我司組織新《食品安全法》企業版的培訓工作
發布日期:2015-09-23 瀏覽:6731次字體:【小 中 大】
2015年09月21日我司組織食品安全相關人員進行新《食品安全法》企業版的培訓工作。
新《食品安全法》解讀(企業版)
一、新《食安法》的基本情況
《食品安全法》歷經三次審議,于今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將于10月1日起施行。新《食安法》共10章154條,字數將近3萬字。與原法比,對原法90%以上的條文進行了修改,條款數量增加了50%,字數翻倍。如此短時間內對一部上位法律進行重大修訂,反映了我國復雜食品安全狀況,也凸顯了政府強化食品監管的強烈意志。作為食品安全領域的上位法,《食品安全法》全局性統領食品監管法律體系。對于該領域的各個主體,包括監管機構、中介機構、市場主體(包括食品生產者、銷售方、運輸方、和其他食品相關方),新法都將帶來重大的影響。
二、食品企業應如何看待新《食品安全法》?
1.分清變化和繼承。企業需要透過大量條文更改的背后,了解哪些修訂是實質性變化,哪些修訂是繼承性吸納。對于實質性變化,企業要根據就其帶來的新義務、新要求采取新措施;而對于繼承性條文修訂,盡管沒有產生新的義務要求,但由于新法采取了更嚴的法律責任體系,企業需要評估繼承性條文是否帶來責任的變化。
2.史上最嚴和風險評估。史上最嚴是對新法的一個標簽式形容。新法大幅度加重了違法責任,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還是行政處罰責任,均體現了懲罰性的立法思路。有必要在加重責任的大背景下,系統對企業進行風險再評估。
3.更新企業防火墻。在上述兩點的基礎上,企業應根據自身從事的具體業務,更新企業的食品安全防火墻,防火墻更新應突出兩個方面,一是新法中實質性變化而帶來的新要求,如食品經營企業自查義務、經營者索證和記錄保存新要求等等,另一方面是由于責任加重帶來的風險領域。
4.關注持續的新變化。《食品安全法》作為上位法,很多采用原則性規定,新法給予5個月左右的時間作為生效時間,一方面是為食品行業主體提供適應和準備期,另一方面也在等待新的執行性條例的調整和到位,比如保健食品的備案制度等等。企業應當在準備的過程中,持續關注食品安全領域的新變化。
三、新《食品安全法》的實質變化有哪些?
(一)整合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新法將多部門分段監管食品安全的體制轉變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負責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監管的相對集中的體制。新法下,食藥監“一攬子”主導監管,其他部門包括衛生、工商、質監部門則發揮輔助監管作用。
(二)實施全過程和全方位監管
一是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新法第42條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二是源頭階段延伸至食用農產品。新法首次明確將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納入《食品安全法》的管轄,同時規定了一系列與食用農產品相關的要求,包括食用農產品檢驗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投入品記錄制度等。
三是食品貯存和運輸直接納入監管環節。新法明確將貯存、運輸、裝卸作為六大適用經營行為之一,首次規定了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
四是生產、流通環節增加新要求。新法在生產和流通環節增加更多的要求,包括原料、生產關鍵環節、檢驗、運輸和交付等關鍵事項的控制要求、批發企業的銷售記錄制度、生產經營者索證索票以及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
五是增加第三方平臺網絡食品交易規定。新法規定了食品經營者在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的實名登記制度和第三方平臺審查經營者許可證的義務,并規定了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遵守該制度的連帶責任。
六是全面強化食品添加劑的管理。新法在很多涉及食品的規定中加強了對于食品添加劑的管理,相當程度上,將食品管理規范類推至食品添加劑范疇。
七是大幅增加餐飲服務環節規定。新法第56、57、58條增設了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原料控制、查驗、設施維護、餐飲具清洗消毒義務以及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規范。
(三)大幅加重法律責任,健全責任機制
1.完善民事賠償機制。一是新增首付責任制:新法規定民事賠償實行首付責任制,在尊重消費者選擇賠償主體的基礎上,突出規定先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者或經營者應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二是新增第三方連帶責任:新法規定第三方主體如明知食品經營者從事嚴重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將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三是完善賠償標準:新法規定了消費者十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2.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一是大幅提高處罰金額:新法大幅度提高了原有的處罰金額,將處罰金額上調了數倍,最高處罰金額提高到貨值金額三十倍。二是規定了食品相關方責任:新法增加了對明知從事嚴重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主體的處罰。三是增加了人身處罰和資格限制:新法強化了對食品從業人員的管理,在違法情況下,對違法個人施加人身性質或資格的處罰,包括:1)終身禁入制度; 2)行政拘留;3)限制從業制度。四是增加了累罰制度。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施以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重罰。
3.加強與刑事責任的銜接。新法規定:行政部門發現涉嫌構成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對于不構成犯罪但是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案件也應當及時移送行政部門。
4.新增食品經營者豁免條款。新法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強化對特殊食品的監管
1.保健食品。新法吸收了《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和《廣告法》中的規定,在此基礎上,新的變化包括:區分保健食品的產品注冊和備案制度、明確保健食品廣告審批制度,新增保健功能目錄和保健食品原料目錄這三個方面。
2.嬰幼兒配方食品及嬰幼兒配方乳粉。新法在條文上增加了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備案和出廠逐批檢驗等義務,并將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的配方由備案制改為注冊制,且重申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3.進出口食品管理制度。新法對進出口食品管理制度的修改主要是通過吸收《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和對其他相關規定中的條款進行細化,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
(五)關于繼承性修訂
1.劇毒農藥的使用。新法強調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監管,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特別強調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葉、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并對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增加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的處罰手段。
2.轉基因食品標識。新法第69條新增了轉基因食品標識的要求,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識”。
3.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新法還加入了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檢驗要求。
4.進口食品進口商備案